組織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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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山田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台中山田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0年5月26日在台中市潭子區山田觀光果園成立而緣起。

 

第二條:

本會每個月由當屆會長擇期集會餐敘,藉以連絡感情、增進知識及商訊交流為宗旨,非以營利或公益為目的。

 

第三條:

會員應認同互不借貸、互不參加會後會、邀請會友參加婚喪喜慶不收賀儀等三不原則,但因個人私交互動者不在本會規範。

會員得不須對本會任何訴求主題提出捐款。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第四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詳填入會申請書,並經會長及秘書長同意者,得為本會會員;會員應繳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月例會餐費則依第十四條之規定辦理。

 

第五條:

會員應出席本會月例會聚餐,連續缺席三次者,不經通知即自會員名冊隱藏會籍;日後如有再出席月例會,並主動向秘書處表明重登會員名冊意願者,則秘書處應無條件同意。

 

第六條:

會員如於餐會現場鬧事、划拳、酗酒或攜帶不遵守會規之非會員到場鬧事、划拳、酗酒致影響他人聯誼者,會長得逕行將該會員資格移秘書處永久除籍之。


第七條:

會員得提報社會知名人士聘為本會顧問,經會長及秘書長同意者,得為本會顧問,顧問參加月例會聚餐不需繳交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八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六個月,不得連任,但得跳屆擔任,會長由當屆第一副會長候任之。

 

第九條:

候任會長接任之前,應組織服務團隊,包括副會長、秘書長、活動委員、公關委員、副秘書長或其他新設之職位,職掌本會所有事務工作之運轉,由秘書長統籌溝通及分派工作。


第十條:

會長交接,所有幹部:男士應穿著西裝打領帶,女士應穿著端莊高雅之服飾接待會友及貴賓。

 

第四章  子會與母會


第十一條:

如會員超過10人以上曾參加母會月例會聚餐至少二次以上者希望另組子會,則母會應協助成立,子會為獨立團體,與母會無權利義務關係;但基於連絡感情、增進知識及商訊交流之宗旨,母會應與子會互相交流及諮詢。


第十二條:

各母會或子會之全銜應為「○○山田聯誼會」,其組織章程應參照母會之章程訂定,各會之標章識別、印刷品格式、旗幟、海報等應與其母會相同。


第十三條:基於擴大組織與文化傳承,子會之發起人應全部為母會之會員集體轉任,轉任後,渠等在母會之會籍應除籍之。

 

第五章  業務及經費


第十四條:

會員應於月例會同時繳交聚餐費用新台幣六百元,如會員攜伴參加者,每多一人則應多繳交新台幣六百元,但應於月例會前三天向秘書處報備之。


第十五條:

秘書處應於月例會舉辦日期七日前以傳真、簡訊向全體會員及顧問通告之。


第十六條:

子會會員參加母會月例會或母會會員參加各子會月例會,準用第十四條之規定。


第十七條:

秘書處應每個月印行月刊,刊錄會員名冊、好文共賞、活動記事等於月例會時發行給與會之會員查閱。


第十八條:

每個月之文書印刷、月例會聚餐費用、各種雜項支出如多於會員繳交金額,其不足部分應由會長全額負擔,前後任會長交接不須辦理財務移交。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會所有會務人員全部為無給職。

 

第二十條:

本章程有任何異動由該屆會長、秘書長及創辦人商議後修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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