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山田聯誼會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訂名為台中山田聯誼會(以下簡稱本會),於民國90年5月26日在台中市潭子區山田觀光果園成立而緣起。
會歌訂為翁倩玉版的「祈禱」。
第二條:
本會每個月由當屆會長擇期集會餐敘,藉以連絡感情、增進知識及商訊交流為宗旨,非以營利或公益為目的
第三條:
會員應認同互不借貸、互不參加會後會、邀請會友參加婚喪喜慶不收賀儀等三不原則,但因個人私交互動者
不在本會規範。會員得不須對本會任何訴求主題提出捐款。
第四條:
本會為柔性聯誼社團,不設調解、仲裁、申訴、懲處等單位,會員之間如有財務糾紛、商務糾紛、感情糾紛
概與本會無涉。本會亦無調解、仲裁等義務。
第二章 會員及會費
第五條:
凡認同本會宗旨,經本會會員介紹,詳填入會申請書,並經會長及秘書長同意者,得為本會會員;會員應繳
納入會費新台幣貳仟元,月例會餐費則依第十六條之規定辦理。
第六條:
會員應出席本會月例會聚餐,連續缺席三次者,不經通知即自會員名冊隱藏會籍;日後如有再出席月例會,
並主動向秘書處表明重登會員名冊者,則秘書處應無條件同意之。
第七條:
會員間(包括歷任會長)如於聯誼會專屬群組互相攻訐、漫罵、散播不雅語言,擾亂會員間和諧及情緒者,
不論正反雙方,該屆會長得逕行將該會員資格移秘書處永久除籍之。
第八條:
會員(包括歷任會長)如於餐會現場鬧事、划拳、酗酒或攜帶不遵守會規之非會員到場鬧事、划拳、酗酒致
影響他人聯誼者,會長得逕行將該會員資格移秘書處永久除籍之。
第九條:
會員得提報社會知名人士聘為本會顧問,經會長及秘書長同意者,得聘為本會顧問,顧問參加月例會聚餐不
需繳交費用。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第十條:
本會設會長一人,任期六個月,不得連任,但得跳屆擔任,會長由當屆第一副會長候任之。
第十一條:
候任會長接任之前,應組織服務團隊,包括副會長、秘書長、副秘書長、活動、服務、公關、攝影、財務長
或其他新設之職位,職掌本會所有事務工作之運轉,由秘書長統籌溝通及分派工作。
第十二條:
會長交接,所有幹部:男士應穿著西裝打領帶,女士應穿著端莊高雅之服飾接待會友及貴賓。
第四章 子會與母會
第十三條:
如會員超過10人以上曾參加母會月例會聚餐至少二次以上者希望另組子會,則母會應協助成立,子會為獨立
團體,與母會無權利義務關係;但基於連絡感情、增進知識及商訊交流之宗旨,母會應與子會互相交流及諮
詢。
第十四條:
各母會或子會之全銜應為「○○山田聯誼會」,其組織章程應參照母會之章程訂定,各會之標章識別、印刷品
格式、旗幟、海報等應與其母會相同。
第十五條:
基於擴大組織與文化傳承,子會之發起人應全部為母會之會員集體轉任,轉任後,渠等在母會之會籍應除籍
之。
第五章 業務及經費
第十六條:
會員應於月例會同時繳交聚餐費用新台幣柒佰元,歷屆會長出席繳交聚餐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如會員攜伴參
加者,每多一人則應多繳交新台幣柒佰元,但應於月例會前兩天向秘書處報備之。
第十七條:
秘書處應於月例會舉辦日期七日前以簡訊向全體會員及顧問發送聚餐通知。
第十八條:
子會會員參加母會月例會或母會會員參加各子會月例會,準用第十六條之規定。
第十九條:
秘書處應每屆印製手刊,刊錄會員名冊、好文共賞、活動記事,於會長交接時發行給與會之會員查閱。
第二十條:
每次之文書印刷、月例會聚餐費用、各種雜項支出如多於會員繳交金額,其不足部分應由會長全額負擔,前
後任會長交接不須辦理財務移交。
第六章 附 則
第廿一條:
本會所有會務人員全部為無給職。
第廿二條:
本章程有任何異動由本屆會長、前一任會長、第一副會長、第二副會長商議後修訂之。